【通知】关于开展2024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

4709  2024-01-31 14:40:19


各单位、部门:
       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,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,有效防止资产流失和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。按照资产管理规定,学校将决定开展2024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       一、组织领导
       学校校长助理张磊同志领导本次清查工作,资产设备管理处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,各资产使用单位、部门具体落实资产清查工作,校纪委、监察处全程监督。

       二、资产清查的范围

       本次资产清查的内容为通用设备、专用设备、图书、文物及陈列品、其它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(软件)等。

       三、资产清查的基准日
       本次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为2024年1月22日。即在此之前验收入账的固定资产均属于本次清查范围。
       四、资产清查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

       清查工作从2024年1月22日开始至2024年7月中旬结束,整个过程分为四个阶段,采用联合自查、清查、核查相结合的方法。

       (一)专用设备(教学科研仪器设备)核查阶段(2024年1月22日—3月1日)

       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各单位以现有资产登记明细账为依据,对照账册清查实物,检查账册各项数据与实物名称、规格型号、使用现状、使用人、存放地点等核对是否一致,并对不一致、不规范、不完整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。对于有账无物(盘亏)的情况要填写《固定资产(盘亏)明细表》,对于有物无账(盘盈)的情况要填写《固定资产(盘盈)明细表》。

       各单位联合资产设备管理处清查结束后,填写《固定资产(账实相符)明细表》、《固定资产(盘亏)明细表》、《固定资产(盘盈)明细表》等相关表格,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,于2024年3月1日16点前报资产设备管理处(同时报电子版,邮箱:124775100@qq.com),联系人:李树骞,电话:15902406964。

       (二)通用设备(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)核查阶段(2024年6月1日—6月30日)

       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各单位以现有资产登记明细账为依据,对照账册清查实物,检查账册各项数据与实物名称、规格型号、使用现状、使用人、存放地点等核对是否一致,并对不一致、不规范、不完整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。对于有账无物(盘亏)的情况要填写《固定资产(盘亏)明细表》,对于有物无账(盘盈)的情况要填写《固定资产(盘盈)明细表》。
       各单位联合资产设备管理处清查结束后,填写《固定资产(账实相符)明细表》、《固定资产(盘亏)明细表》、《固定资产(盘盈)明细表》等相关表格,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,于2024年6月30日16点前报资产设备管理处(同时报电子版,邮箱:124775100@qq.com),联系人:李树骞,电话:15902406964。

       (三)其他类(车船、后勤、宿舍家具、图书等)核查阶段(2024年7月1日—7月15日)

       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各单位以现有资产登记明细账为依据,对照账册清查实物,检查账册各项数据与实物名称、规格型号、使用现状、使用人、存放地点等核对是否一致,并对不一致、不规范、不完整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。对于有账无物(盘亏)的情况要填写《固定资产(盘亏)明细表》,对于有物无账(盘盈)的情况要填写《固定资产(盘盈)明细表》。

       各单位联合资产设备管理处清查结束后,填写《固定资产(账实相符)明细表》、《固定资产(盘亏)明细表》、《固定资产(盘盈)明细表》等相关表格,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,于2024年7月15日16点前报资产设备管理处(同时报电子版,邮箱:124775100@qq.com),联系人:李树骞,电话:15902406964。

       (四)汇总阶段(2024年7月31日—8月31日)

       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、整理,并归类汇总,形成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,向学校领导报送资产清查总结。
       五、资产清查的工作要求
       1.领导重视,责任到人。各资产使用单位要重视此次资产清查工作,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。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填写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相关表格,并签字盖章。
       2.实事求是,高度负责。各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,按清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,每个房间逐一清查,不得漏报、错报和瞒报,不准弄虚作假。
  3.按时、按质、按量完成任务。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任务重,请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同志克服困难,通过共同努力,保证全校资产“家底”清楚,账物相符,促进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。
       4.在清查工作中,校纪委、监察处对清查过程进行监督,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要求实施,不如实填报的,将责令重新清查,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加责任。



         附件1:《固定资产(账实相符)明细表》/uploads/file/20240131/20240131144455-6294.xls

       附件2:《固定资产(盘亏)明细表》/uploads/file/20240131/20240131144511-8340.xls

       附件3:《固定资产(盘盈)明细表》/uploads/file/20240131/20240131144523-1594.xls

 

 

资产设备管理处

2024年1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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